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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地方民間借貸管理條例通過 取消利率48%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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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第一部民間借貸的地方法律《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22日獲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正式表決通過。《條例》取消利率48%的上限,並明確規定公務員和金融從業人員不得參與民間融資活動。

  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表示,這是民間借貸規范化、陽光化、法制化的重大突破,並且能極大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在溫州金改中,把"規范和發展民間融資,制定規范民間融資的管理辦法,建立民間融資登記管理制度"作為首要任務。2012年9月份以來,歷經立法調研、征求意見、結論論證、反饋修改,溫州起草小組率先開始民間融資制度建立的探索。

  11月18日,為期五天的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舉行。會議首先聽取瞭包括《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在內的多項報告等,而22日《條例》終獲通過。

  這次正式通過的管理條例有幾個細節值得註意:

  一是取消利率48%的上限。原《條例》草案中規定,借款期限在1個月以上,而且超過48%的利率上限,將按照高利貸予以行政處罰。周德文解釋,在征求中央有關部委的意見之後,上限取消,改成瞭比較含糊的說法:"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傢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因為中央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基準利率的4倍,48%的上限可能會和4倍利率原則相沖突。

  二是公務員和金融從業人員不得參與。《條例》顯示,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民間融資行業服務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參與民間融資活動,這是為瞭防范關聯性的權力尋租。因為公務員、金融從業者掌握一定的資源,如果同意他們進入民間借貸市場,他們能夠變著法套現,這是不公平的做法。而且現在已經出現瞭這樣的現象,所以要立法打擊。

  三是定向集合資金管理人募集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八倍,並應當由溫州市轄區內具備國傢規定條件的金融機構托管。

  四是定向集合資金應當用於募集時確定的生產經營項目。項目閑置資金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資金份額的合格投資者同意,可以用於溫州市轄區內不超過六個月的短期民間借貸,但其數額不得超過該期定向集合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據中新社

平鎮信貸房貸不可撤銷信用狀信貸年息借貸增貸轉貸







新聞來源http://sy.house.sina.com.cn/news/2013-11-23/083825078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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